深圳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组织管理,根据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置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充分发挥我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科研机构等重大创新平台载体作用,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争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锻造一批“杀手锏”技术,研发一批重大战略产品,汇聚一批高水平人才团队,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科技创新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第三条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按照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专项是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创新资源集聚情况科学设立。项目是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发任务。
第四条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专项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研究设立。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上下联动、深港合作、部门协同、区域协作,部市、省市、深港、市区、区域、政企联动实施一批专项,相关专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协议执行。
第五条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分为揭榜挂帅类项目和论证类项目两类。
(一)揭榜挂帅类项目聚焦应用研究和产品开发,侧重于对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高端装备等进行攻关,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选题和发布指南,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请;
(二)论证类项目聚焦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战略,侧重于对重要领域的重大技术系统、重大工程、重大装备等进行攻关,由项目牵头单位研究提出,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完善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按照“需求牵引、目标导向、精准发力、主动布局”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管理制度;
(二)结合深圳产业发展需求和创新资源集聚情况,组织研判技术发展方向,优化专项布局;
(三)调研征集项目需求和项目申请指南建议,科学编制和发布项目申请指南;
(四)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批准项目的立项、变更等事项;
(五)加强科技伦理监管,跟踪、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统筹项目的过程管理、绩效评价、验收及资金追缴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按照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书(任务书)条款使用资金,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按期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验收申请等材料,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
(三)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按要求配合资金追缴等工作。
第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组建专项咨询专家组。咨询专家组负责对专项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布局提供决策咨询,指导编制项目申请指南,视需要参与项目过程管理等。
主持或者参与编制项目申请指南的专家组成员不得申报相应批次的项目。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具体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相关费用由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费保障。
专业机构应根据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参与征集项目建议、编制项目申请指南、项目形式审查、现场核查、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和资金追缴等工作,并按年度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专项总体执行情况,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探索试行项目经理人制,围绕未来产业领域、军民融合前沿技术领域以及有关颠覆性技术领域组织实施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项目。
项目经理人(个人、团队或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拥有项目选题、团队组织、经费分配、成果转化等项目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探索委托科技领军企业或重大科研机构等法人作为“业主单位”,围绕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战略组织实施“业主单位负责制”专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业主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业主单位”牵头征集项目建议、编制项目申请指南、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遴选项目牵头单位、组织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评价等。“业主单位”可承担相应专项项目,相关项目立项程序和财政资金资助上限由委托协议约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及科技发展规划,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征集和推荐等方式,面向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广泛收集项目建议。具体方式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定。
第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科学编制揭榜挂帅类项目申请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或定向发布。
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并明确资助额度、实施周期、项目遴选方式等。
指南编制过程中,应主动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并公开或定向征求社会意见。
论证类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研究提出,经专家论证完善后组织实施,无需编制项目申请指南。
第十五条 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一般应由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牵头申报。申请指南可结合实际对项目分类设置附加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鼓励“产学研用”组成创新联合体联合申报,深圳市内外(含港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可作为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合作单位。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共同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合作内容、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联合市外合作单位申请的,市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参与分配市财政资助资金,牵头单位应配合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出市资助资金监管。项目下设课题的,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的全职人员,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发的能力,能实质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八条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自筹资金承诺书等材料。
自筹资金一般应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产业急需或涉及社会民生、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可由财政资助资金全额保障。
第十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围绕项目牵头单位资质、负责人履职尽责条件、申报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等组织开展形式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照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其中资助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重大项目评审方式,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一般项目评审方式。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通过专家评审或者论证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综合专家评审论证与现场核查情况,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以及资助金额,公示期10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有关工作要求,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资助的项目符合相关不公示情形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对项目任务目标、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归属等进行约定。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做变更。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应对各类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威胁等启动的应急科研项目,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简化立项程序、调整资金拨付和验收考核方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项小组,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应急科研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遴选方式包括公开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主要通过公开择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战略性、紧急性、突发性任务,目标清晰、研究力量相对明确或不适合公开发布的课题,可以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并适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揭榜挂帅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高于指南规定的资助额度,且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论证类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的项目,资助金额不受上述限制。
第二十五条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为事前资助,可采用“赛马式”资助、“里程碑式”资助和“中期评估式”资助等资助方式。揭榜挂帅类项目一般采取“中期评估式”资助,如需对不同技术路线进行探索的可采用“赛马式”资助;论证类项目一般采取“里程碑式”资助。
第二十六条“赛马式”资助指同一项目允许5个以内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项目前期实施动态竞争,中后期根据阶段性竞争结果确定后续支持。
“赛马式”资助项目设置若干次阶段性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方案、阶段研究成果和资金财务情况等。项目立项后,先给予每个牵头单位资助金额20%的首笔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时间组织专家考核,每次考核后淘汰一定数量的项目,继续支持剩余项目研发。对考核后决定继续支持的牵头单位,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经费,验收前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资助金额的70%;项目验收通过的,给予剩余经费支持。
“赛马式”资助阶段性考核被淘汰的,项目终止,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收回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项目单位及项目成员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不计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不影响项目单位后续的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七条 “里程碑式”资助指同一个项目支持一个牵头单位获得立项,项目设置若干“里程碑”阶段性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方案、阶段研究成果和资金财务情况等,项目立项初期,给予资助金额30%的首笔经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时间组织专家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给予阶段性资助经费,验收前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资助金额的80%;项目验收通过的,给予剩余经费支持。
“里程碑”考核不通过的,可申请复核。复核通过的,按前述规定拨付项目经费;复核不通过的,项目终止,并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期评估式”资助指同一个项目支持一个牵头单位获得立项,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实施中期评估。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中期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拨付剩余款项。中期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暂停拨付剩余款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合格的项目,拨付剩余款项;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整改无效的,视情况终止项目,并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3年,研发任务特别重的项目实施期可为4-5年。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到期后,应当根据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申请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适时开展验收后评价等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申请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违反科研诚信和承诺,存在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意图骗取、套取、贪污、挪用专项资金;严重违反科技伦理规范和保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一经查实,撤销立项,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外,实施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法在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中约定,无约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验收、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