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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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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基础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研究项目是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基础研究项目是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围绕本市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

  第三条 基础研究项目坚持“四个面向”,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方针,围绕我市“20+8”重点产业集群,聚焦数理科学与交叉前沿、新材料与化学、合成生物学、地球与海洋科学、新一代信息与计算技术、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碳中和与环境生态、高端先进制造基础技术、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城市治理与公共安全、量子科学与工程和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12个重点领域,强化基础研究的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为推动本市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

  (四)批准资助立项项目;

  (五)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和监督立项项目执行;

  (六)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估;

  (八)组织科技伦理监管等其他事宜。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并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完成相应目标任务;

  (二)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三)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统计调查表;

  (四)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

  (五)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章 项目类型、资助方式和资助条件

  第六条 基础研究项目类型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创新生态项目等,采用事前无偿资助方式:

  (一)重大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面向科学前沿和深圳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重大需求中的重大科学问题,超前部署,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充分发挥支撑与引领作用,提升我市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二)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重点项目应当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的原则。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项目指南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四)创新生态项目支持科学技术团队开展需及时资助的创新研究、基础研究发展相关活动、科技伦理理论探索、期刊建设、智库建设以及科技种质、数据、资源、样本等采集分析和体系建设等,支撑基础研究生态体系发展。每个项目资助额度和研究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基础研究项目可采取公开竞争、稳定支持和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

  公开竞争方式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受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或创新生态项目申请,择优支持申请单位开展基础科学研究。

  稳定支持方式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稳定支持经费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自主组织实施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或创新生态项目,开展基础科学研究。

  定向委托方式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定向受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或创新生态项目申请,择优支持申请单位开展基础科学研究。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集项目课题建议,根据深圳市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战略以及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计划,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凝练制定课题指南。

  第八条 基础研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其他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第九条 基础研究项目牵头申请人应当是所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且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面上项目的项目牵头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并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是单位组织推荐的优秀学生;或者由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鼓励优秀学生申请面上项目,优秀学生申请面上项目的,可以不受项目牵头申请人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的限制。

  (二)申请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创新生态项目的项目牵头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牵头申请人。

  第十条 项目组主要成员与项目牵头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项目组主要成员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申请单位应承担项目主要工作并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十一条 申请基础研究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在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的项目牵头申请人申请(包括作为牵头申请人和主要成员)和正在承担(包括作为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载体、事后补助类除外)总数不得超过3项。

  (二)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当年度只能申请 1项基础研究项目。

  (三)申请的基础研究项目不得与已立项的国家、省和市项目重复。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所在单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项目牵头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项目牵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牵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缺失的,项目牵头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立项的面上项目和创新生态项目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核查,对拟立项的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年度预算安排等择优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及资助金额。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对核查异议成立的,不予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有关工作要求,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资助的项目符合相关不公示情形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 30天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过程管理、诚信管理、验收等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验收、诚信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论文、著作、专利等)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标注“深圳市科技计划资助” (英文:Supported by Shenzh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和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编号。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3年1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0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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